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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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审查申请要求
1-2.伦理初审会议汇报要求
为提高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质量及审查效率,经伦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特制定此要求。
一、全部会议审查项目(包括初审、修正案审查、年度跟踪审查、重大医学事件审查等)应由试验主要研究者(PI)进行汇报,PI因故无法参会时,应委托研究助理(Sub-I)进行汇报(需于会前提交委托授权书)。PI、Sub-I均无法到会进行汇报的,取消该项目当次会审资格。
二、汇报人在上会汇报前应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相关文件有充分的理解,熟悉试验流程、入排标准、检查项目、受试者权益及补偿等内容。
三、会审汇报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原则上初审项目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重点介绍项目背景,我中心计划入组数,试验设计,试验流程,受试者受益与风险,受试者补偿等内容。试验流程中涉及的与常规治疗方案不一致的检查项目也应进行说明。
四、汇报人应在伦理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汇报用PPT递交伦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在伦理会议2个工作日前将修改完成的PPT发送给伦理办公室,未能按期递交合格汇报PPT的,将不予安排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