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关于工作时间的补充规定
冀医二人字[2007]11号
关于工作时间的补充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有关规定》(冀医二人字[2007]6号)已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工作时间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工作时间
医院采用正常班和轮班制相结合的办法,灵活安排休息日,保证24小时应诊。
职工每工作日或每班次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职工应按医院及科室的安排进行工作,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做好工作准备。
上岗工作要求按规定着工装,配戴上岗证,仪表庄重大方。
工作时间要求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严禁酒后上岗,一经发现,勒令离岗,按旷工处理。
二、允许离开岗位的情形及批准权限
1、院外会诊
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处批准。
2、进修、脱产学习
按计划,由人事处批准。
3、学术会议、研讨学习班等
按行政管理权限逐级批准,***后批准权如下:普通职工由各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正职批准,中层干部由主管副院级领导批准,副院级领导由正院级领导批准,正院级领导报医大校领导。
参加学术会议、研讨学习班等的年度累计时间限额为:中层干部20天,普通职工7天(含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具体安排由***后批准人掌握。超过上述规定的报人事处,申请另行研究。
三、离岗程序
1、写申请,附相关材料,按权限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各医疗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离岗需报医务处备案,正、副护士长离岗需报护理部备案。
3、允许离岗前,***后批准人应安排好工作,督促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附则
原有规定与之有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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