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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保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的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河北医科大学保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医院各级组织和医疗医技科室以及全体职工都有保守国家和医院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落实。医院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医院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医院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保密范围:

1、上级下发的要求保密的文件、信件、资料和内部书刊。

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

3、医院党委、院务会和党政联系会原始会议记录。

4、重要的科研项目和尚在研制中的资料、实验数据等。

5、医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6、医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7、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和纪律处分材料。

8、医院职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9、重要的电文、电话。

10、涉外工作方面需要保守秘密的有关内容。

11、生产经营中有自身特色的项目信息及资料。

12、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秘密的划分为:

绝密级事项

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

重大的科研项目的实验计划和有关的资料。

机密级事项

上级下发的机密文件;

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

院党委、院务会和党政联系会议原始记录;

考核干部的档案材料和反映意见、发展党员的计划和调查材料;

开考之前的试题和考卷;

比较重大的科研项目数据、资料;

重要的信访件;

重要的电文、电话。

秘密级事项

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

重要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复;

已经签定的科研项目的资料、签定书;

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部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和医院秘密不被泄露。

第八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两办或主管院领导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秘密由医院计算机网络用户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2、传阅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3、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4、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或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纸、废件应及时销毁;

5.密件由机要人员另行打印、复印;

6.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7.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要经部门以上主管批准;

8.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9.立卷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根据归档文件、资料中的内容准确地划分秘级,并在案卷上注明。凡需查阅或借阅的,一律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

10、各级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和退、离休时,都要应将经手的秘密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清点,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11、经管人员对秘密文件资料要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对其中秘密级文件、资料半个月清理核对一次,并按照要求做好清退、归档、销毁工作。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坚持由机要室(保密委员会)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在指定造纸厂(或在本单位)有两人以上监销的制度,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12、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条 具有属于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部门上网发送的信息需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签字);密级以上信息上网需报院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或未予批准的,严禁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医院安全,泄露国家和医院秘密的非法活动;网络管理人员严禁利用网站进行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发布任何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言论。

第十三条 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2.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3.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4.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5.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6.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国家或医院秘密;

7.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或医院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9.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0.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11.客人问及国家及医院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医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医院涉外工作中的保密制度

2007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保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部、处、科(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的保密工作,确保医疗、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大党委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文件规定,医院保密委员会拟订了《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保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涉外工作中的保密制度

涉外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主动配合”的方针,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医院保密委员会、院办室、保卫处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涉外保密工作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遇有保密界限不清或其他保密工作的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若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委员会。

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的,应经本单位或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境外人员来院参观、访问、考察、旅游,接待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明确保密范围,涉及国家或医院秘密的问题应应规定统一介绍口径,严禁境外人员进入禁区。

聘请或引进外国专家、学者,接收外国留学生,其工作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应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委员会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让外国人涉及国家或医院秘密事项。

寄往国外发表或国外学术会议上交流的科研成果,寄出前,必须先经科研处审核、医院保密委员会审查并加盖公章。凡涉及到保密问题的,一律不得寄出。

保密委、保卫处和涉外单位应密切配合、协作,加强保密教育,严格保密纪律和措施,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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