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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冀医二人字[2008]9号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需要,加强我院聘用制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聘用人员队伍素质,维护聘用制人员和医院双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医院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自愿到我院从事临床技术工作。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政治历史问题。

(三)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

(四)全国高考统招、全日制普通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生,应通过CET-4或以上考试,毕业时应具有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三条 聘用程序

(一)资格审查:由人事处根据用人计划及具体要求进行招聘,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聘用考核: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由人事处统一组织考试。

(三) 聘用:根据用人计划及考试成绩,拟定聘用人员,体检合格后,确定聘用,签定聘用合同。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 培训学习

(一)岗前培训。聘用人员在上岗前需要接受一周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就是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学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对其进行自身品质修养的培训和教育。

(二)技能培训。聘用人员进入科室后,由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聘用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主要从理论知识培训、技术操作训练两方面着手,通过实施规范的专业化培训,使聘用人员在基础理论、基本技能、临床实践、新业务、新技术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学习和发展。指定专人带教,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值班。

(三)继续教育 对于聘用人员分年限进行校后教育,采取自学、科室培训等方式进行,并鼓励他们参加在职学习。

(四)执业考试 聘用后必须一次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否则解聘。

第五条 工作质量考核

针对聘用制人员的岗位职责确定考核标准及内容,制定考核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核:(1)工作态度及服务质量,考核在无监督时的工作能力、主动性、责任心和工作纪律性以及对工作、同事、病人的态度。(2)岗位技能,考核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方法、操作熟练掌握和应用的程度。(3)沟通与协调,考核团结协作、上下级相处及沟通能力以及工作中与人合作的意愿。考核采用扣分制,每项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扣减相应分值。总分数为100分,考核分数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同时要求优秀等次控制在聘用人员总数20%以内。

工作质量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由科室负责对聘用制人员进行考核,填写《聘用制人员考核表》,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促使被考核人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经科室负责人及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后,将考核表交人事处备案,作为合同续签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聘用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合同签订

医院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确定聘用关系。受聘人员签

订合同,必须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聘用合同一式二份,医院和受聘人各一份。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次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

***次合同期满,符合续签条件的,签订第二次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一) 聘用合同经医院和受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达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

2、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科室不能正常工作的;

5、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一年内考核两次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对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及到新岗位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五章 待 遇

第九条 工资

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学历工资、院龄工资、职称工资。(工资标准见附件一,根据国家工资标准随时调整)

(二)浮动工资

试用期满医院发给聘用人员奖金。(奖金发放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条 保险

医院按规定为聘用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休假

聘用制人员享有的假期有:年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年休假 聘用满1年至9年的,每年休假5天;聘用满10年至19年的,每年休假10天;聘用满20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浮动工资按工作天数计发,其它不受影响。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根据冀医二人字[2007]6号文件规定,聘用人员享有同在编职工同等的假期,休假期间浮动工资按休假天数扣发。

(3)病假

聘用人员休病假参照冀医二人字[2007]6号文件执行,休假期间工资按日扣5%。

(4)事假 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事假期间基本工作工资按日扣发10%。年度累计事假超过60天的,给予解聘。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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