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纪委、监察室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纪委、监察室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医院印章使用及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
本规定所指印章为“中共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印章、“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印章。
二、印章的保管
(一)“医院纪委”“监察室”印章由纪委监察室统一保管,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二)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交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临时保管人员保管并作好交接手续。
(三)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经印章使用审核负责人批准,印章保管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三、印章使用范围
(一)医院纪委印章的使用范围是:
1. 以医院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公文;
2. 以医院纪委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
3. 医院纪委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
4. 其他应盖医院纪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二)监察室印章的使用范围是:
1.以监察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公文;
2.以监察室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
3.监察室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
4.其他应盖监察室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四、印章使用程序
(一)使用医院纪委印章、监察室印章,需经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需医院纪委书记审批,重大情况需医院党委书记审批。
(二)党员个人出具廉洁自律证明等材料,需经科室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同意,经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审核后报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审批,纪委监察室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报医院纪委书记审批,使用医院纪委印章。
(三)非党员个人出具廉洁自律证明等材料,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经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审核后报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审批,纪委监察室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报医院纪委书记审批,使用监察室印章。
(四)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出具廉洁自律证明等材料时,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审核后报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审批,纪委监察室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报医院纪委书记审批,使用医院纪委印章。
(五)用印人须使用医院自动化办公系统如实填写《医院纪委、监察室印章使用登记表》。
(六)其他需要使用医院纪委、监察室印章的,相关文件、材料需经纪委书记审批后,送纪委监察室做好审核和登记,给予用印。
(七)属下列情况的,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为申请部门(科室)或个人用印:
1.以医院纪委名义上报或外送的文件、资料或报表,经纪委书记签发的;
3.各部门(科室)外送的资料、证明、申请等,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纪委书记签字的;
3.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报备,经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审核材料齐全的;
4.因办理案件等情况需要单位开具介绍信,并经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同意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本院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