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岗位及安全工作相关人员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上岗的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提高医院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医院“四级五覆盖”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院领导、全体中层干部、医疗医技科室正副主任及正副护士长、安全工作办公室管理人员。
第三条 医院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并参加换证培训考试;有效期内每年参加复训。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报名
第五条 安全管理培训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举办。
第六条 医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管理培训的筹备工作。
第七条 医院组织部负责汇总全体院领导、全体中层干部的报名材料,人事处负责汇总医疗医技科室正副主任及正副护士长、安全工作办公室管理人员的报名材料,由医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名。
第八条 医院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初训考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复训和到期换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对于考试不合格者,补考费用一律自理。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培训内容
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㈠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标准;
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㈣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㈤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㈥其他与医院安全管理相关培训内容。
第十条 安全管理培训考试结果纳入医院人事(员)、干部考评体系。医院管理人员应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2年内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新任职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后2年内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未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者,不符合任职条件。
第四章 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医院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全部档案资料由院办室负责建档并保管。
第十二条 医院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档案资料应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