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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工伤认定举证证明

河北省人社厅工伤处:

李星,女,身份证号:130182198903026267,为我单位急诊科护士, 该同志于2016年06月08日向贵单位申报的工伤认定申请,接到你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16】99000880)。遂我单位立即对该同志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举证。证人(我院急诊科护士)张晓娜,女,身份证号:130185198303161825,常会芬,女,身份证号:1304241199110112963两位同志证言证实,其事发当晚李星同志接替夜班,由于当晚雨下的比较急,路比较滑,该同志不慎在值班室门口滑了一跤,将右脚扭伤并于省三院就诊,诊断为:1.右踝外侧软组织挫伤-前距腓韧带损伤2.右踝创伤性关节炎。5月30日复查核磁,要求住院手术治疗。后经过向护士长核实以上情况属实,我院同意认定工伤处理,特此证明。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人事处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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