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院周会会议记录
院周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7日
会议地点:图书馆三楼会议室、东院多功能厅、北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院周会范围人员
会议内容:
一、瞿长宝副院长讲等级医院评审迎评工作
详见PPT。
二、乔治斌书记传达文件《关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报备管理办法(暂行) 》
详见内网纪委通知公告栏目。
三、阎雪副院长讲医院医疗数据分析
(一)1-10月份医院医疗指标分析
1.1-10月份门急诊量趋势;
2.2019年1-10月出院患者数量趋势图;
3. 2019年1-10月住院患者手术量趋势图。
(二)第三季度医疗质量检查报告
1.科窒质控会议召开情况;
2.门诊预约情况—报班管理;
3.门诊预约情况—科室预约率;
4.病历质量管理;
5.乙级病历缺陷汇总;
6.住院超过30天上报;
7.非计划再次手术管理;
8. 2019年第三季度会诊情况汇总;
9.临床用血病历质控;
10.运行病历质量。
(三)病历等需重点强调的事宜
1.病历等其他事宜;
2.病历书写情况;
3.门诊诊断书写不规范;
4.规范医嘱;
5.简易呼吸器、除颤仪、心肺复苏——全员熟练掌握;
6.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信息化流程改进;
7.门诊诊室、病房医办室卫生;
8.加强冰箱的规范管理;
9.规范门诊标识管理;
10.手术部位标识管理 、手术安全核查执行。
四、医务处刘力洋讲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一)2018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二审败诉率医院78%,患方21%。
医方败诉原因中,
未尽告知义务占比43%,排在第一位;
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占比28%,排在第二位;
病历问题、违反诊疗规范均占比11%,排在第三位和第四位。
(二)医疗鉴定过错/过失的评价
1.医疗过错的评价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2.常见的医疗过错形式
(1)预见不足——对患者的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预见不足;
(2)防范不足——对损害结果已经预见,但是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常见诊疗行为中的过错问题
(1)病史采集和相关检查存在过错
常见:主诉、病史、既往史、过敏史、家族史采集不完整甚至错误;相关检查不完善、不及时。
(2)治疗行为不规范
常见:治疗行为缺少指征,或治疗时机不合适,或治疗不及时,或治疗行为存在过失等。
(3)并发症的监测、发现和处理存在过错
常见:并发症没有积极监测、或者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
(4)病程的观察与处理
常见:对患者病情观察不积极、不仔细,或者对患者病情的处理不重视、不积极、不及时、不妥当。
院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