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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儿童大病救助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冀卫农基〔2011〕17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要求,今年我省在新农合各统筹县(市、区)开展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病种

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中危)、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六个病种。

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我省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备诊治条件、诊疗技术水平高的三级医疗机构作为拟选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经省专家组现场检查考核,由省卫生厅确定。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另发。

为保证儿童先心病的救治质量,省卫生厅确定河北医科大学***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为低年龄(1周岁以内)、低体重(10公斤以下)的救治定点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邢台市第三医院为先心病介入治疗的救治定点医院。凡符合上述条件和符合介入治疗适应症的先心病患儿,各地要在征得患儿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将患儿转往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救治工作。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院新农合办公室建设,配置专(兼)职人员,加强救治工作管理,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便民服务;成立相关学科组成的救治专家组,落实医技人员,改善病房和监护条件,保证设备设施配套到位,确保患儿及时确诊,及时住院治疗;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确定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质量和安全。

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聘请外地专家实施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治疗。

  

三、医疗费用补偿

新农合对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中危)、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个病种实行单病种***高限额付费。0-14周岁患上述疾病的参合儿童,在省卫生厅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救治补偿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家庭和五保对象中符合条件的患儿,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20%补偿。患儿缴费标准: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交纳,不属于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交纳。超过***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高限额付费标准

(一)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1.标危组全程诊疗费9万元。***阶段(化疗前检查、诱导缓解治疗)3.5万元;第二阶段(巩固治疗、HDMTX髓外白血病防治)2万元;第三阶段(再诱导治疗、维持治疗及维持加强治疗)3.5万元。

2、中危组全程诊疗费15万元。***阶段(化疗前检查、诱导缓解治疗)4.5万元;第二阶段(巩固治疗、HDMTX髓外白血病防治)4万元;第三阶段(再诱导治疗、维持治疗及维持加强治疗)6.5万元。

(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全程诊疗费9万元。***阶段(化疗前检查、诱导缓解治疗)3.5万元;第二阶段(巩固治疗、中枢神经白血病防治)2万元;第三阶段(缓解后维持治疗)3.5万元。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中危)患儿住院治疗中,根据临床观察和检查化验结果,经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专家组确诊为“高危”的患儿,应退出救治试点病种,其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报销,不享受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偿待遇。

(三)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5万元;介入治疗2.3万元。

(四)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1岁以下(含1周岁)5万元;1-3岁(含3周岁)4万元;3岁以上2.5万元 ;介入治疗2.5万元。

(五)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新生儿、小婴儿(含6足月)3万元;大于6个月(不含6足月)1.5万元;介入治疗2.3万元。

(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3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对以上有复合病变的先心病儿童,实施介入治疗需增加使用封堵器的(仅限于增加使用1个),***高限额付费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万元。

对以上儿童先心病患儿实施外科手术治疗失败(即仍有病理性症状和体征,影响患儿生长发育及正常活动)的病例,需再次实施手术治疗的***高限额付费标准每例提高到5万元,再次手术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对以上儿童先心病患儿实施介入治疗失败(即仍有病理性症状和体征,影响患儿生长发育及正常活动)的病例,需转外科实施手术治疗的,介入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实施介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手术治疗的***高限额付费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0元。

 

五、实施程序

试点工作由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实施。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病例筛查-确定诊断-申请审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病例筛查(略)

(二)确定诊断:对统筹地区摸底调查查出的病例,由患儿家长在选择拟去住院接受治疗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检查确定诊断,并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同时载明治疗建议)。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以对患儿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做好患儿的筛查确诊工作,严格把握住院指征,对儿童先心病还需确定适于作介入治疗或手术治疗的病例。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确诊结果和治疗建议向患儿家长做出解释和说明。

患儿门诊检查确诊费用由患儿家长先行支付,对确诊为救治病种的门诊检查确诊费用,在患儿入院治疗时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从限额费用中予以支付;对未确诊为救治病种的门诊检查费用,由患儿家长自行负担。

(三)申请审批:对确诊并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例,由患儿家长(或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诊断证明,向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救治申请,填写《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由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局审核批准。

(四)住院治疗:对经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局审核批准住院治疗的病例,由患儿家长自主选择经省卫生厅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预约住院时间。届时由患儿家长(或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合作医疗证、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诊断证明和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带患儿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五)费用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医疗费用补偿结算程序,方便农村参合患儿及时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对出院患儿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参合患儿只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出院患儿的《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应返回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申请审批表)和出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证、病历***页复印件,用特快专递寄至患儿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对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患儿,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应返回县级民政局的申请审批表)和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收费凭证(复印件),用特快专递寄至患儿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民政局分别负责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于每月25日前分别将上月审核后应拨付给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补偿资金汇至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垫付的补偿资金,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民政局有权拒付。

(六)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专家组:河北省成立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治疗和先心病手术治疗、介入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组负责协助省卫生厅制定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标准化治疗方案及各病种***高限额付费标准;建立全省医疗协作网,负责对白血病、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试点病种的诊疗提供专业指导、疑难病例会诊、技术支援和业务培训等。

六、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重大举措,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地区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的救治工作。各地要深入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政策措施。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服务管理、费用补偿工作,优化工作程序,改善经办服务,及时结算补偿费用,努力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程抓紧抓好,确保农村参合白血病、先心病患儿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附件: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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